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刑初3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林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天鸿展世界小区南由西向东行驶时,刮撞黄某某打开的停放在路边的黑A698**号轻型普通货车车门,致车辆损坏。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8.52mg/100ml。经认定刘某某、黄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天鸿展世界”小区南由西向东行驶时,刮撞黄某某打开车门停放在路边的黑A698**号轻型普通货车,致车辆损坏。同日20时45分,民警带刘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58.52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黄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笔录、被害人黄某某陈述笔录、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在案为凭,亦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证确认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刘某某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慧超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林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