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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881号

范红志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红志;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红志,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89号美罗城购物中心地下一层。负责人郎丽红,总经理。

上诉人范红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27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蒙瑞担任

审判长,法官王奔、法官程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范红志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红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红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范红志负担349(已交纳),由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范红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蒙瑞

代理

审判员王奔

代理

审判员程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