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绰号“金凯”,农民。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4月29日、2010年7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启���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赵海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4月初至4月22日期间,在本市北新镇、惠萍镇、汇龙镇等农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6次,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至六十余人不等,共计抽头渔利计人民币33142.15余元。被告人朱某系赌场开设者,其安排人员租用场地、抽头渔利、接引赌客及望风。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4月初某日下午,在本市北新镇新庄村七组163号范成秀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陈红礼、高辉等二十余人参���赌博。被告人朱某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2.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4月中旬某日下午,在本市北新镇红阳村十三组56号黄小金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龚红健、蔡俭辉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朱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3.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4月19日左右某日下午,在本市北新镇万安村五组137号黄介生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秦建明、蔡俭辉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朱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4.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4月20日左右某日下午,在本市北新镇新庄村七组163号范成秀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秦建明、龚红健等六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朱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5.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4月22日下午,在本市惠萍镇公和村六组43号徐美琴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崔泉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朱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6.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4月22日晚,在本市汇龙镇庙角村十组9号陆某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陈红礼、高辉、秦建明、龚红健、王丽莉、田建菊、崔泉等二十余人等人参与赌博。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抓获参赌人员16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38290元、港币11000元、抽头渔利款人民币23500元、港币6500元(折合人民币5142.15元)。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6月18日主动至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茅某甲、茅某乙、李某、陆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中国银行结汇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二、已扣押在案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642.1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合计33142.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未缴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到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史 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