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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4376号

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4376号

原告:宋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朱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胡龙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