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4376号
原告:宋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朱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胡龙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