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执民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如被执行人方祥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调确字第001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祥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祥锡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祥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祥锡(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