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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24号

瓦房店新型环保有限公司与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瓦房店新型环保有限公司,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4号原告瓦房店新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于长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志信,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邱中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晓晖,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新型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月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新型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新型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笑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