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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行审23号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卢红雨、唐云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卢红雨,唐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7行审23号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被申请人卢红雨,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唐云,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汝计生执征决字(2015)0103167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50292元。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二被申请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焦根柱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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