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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179号

詹军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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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詹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机动车来到本市福田区北环大道辅道梅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詹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7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20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登记资料、吹气酒精测试结果、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鉴定意见;执法现场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詹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温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