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负责人滕绘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长友,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与被告邢新顶、邢广亮、李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的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钊的起诉。
审判员 李 山 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