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徐行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浪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28220-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东劳仲案字【2014】第3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浪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浪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浪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市海曙浪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40×××15的存款人民币599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