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号439号原告尚某。被告陈某。
原告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尚某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