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继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楠,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四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泰开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了新的《工业品承揽合同》,已取得了其所需要的产品并交付使用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一审判决后至二审开庭前,在此期间,案件结果未定,合同是否解除未定,被申请人是否可以签订新的合同?且该合同是否签订并履行,产品是否交付使用均没有证据证实。2、被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未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工业品承揽合同》,庭后提交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应组织质证,且该证据未经质证。3、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在先。再审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于2014年7月22日整改完成,已具备发货条件。被申请人多次发函要求再审申请人在2014年8月8日前整改完成,具备发货条件。被申请人从未要求再审申请人限期供货。二审法院武断认定被申请人多次要求再审申请人履行交付义务。同时,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发货前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合同额20%的发货款,违约在先。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业品承揽合同》约定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将产品主要加工制作部件外委,不得擅自修改图纸中电器元件型号。再审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更换了电器元件品牌,并以被申请人拖欠其他合同货款为由拒绝供货,虽经双方多次发函协商,至今仍未供货,已经构成违约。因再审申请人拒绝供货,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新的《工业品承揽合同》,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原合同,且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目的已经通过其他合同实现,故原审法院支持解除双方合同并无不当。原二审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工业品承揽合同》并要求其三日内就该合同发表意见,已经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但再审申请人并未发表肯定或否定意见,故其主张该证据不应质证且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业品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货物制作完成且发货前承揽人开具20%合同额的税票给定作人,定作人付合同额20%发货款,因再审申请人拒绝供货,故其主张被申请人未支付合同额20%发货款违约在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泰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学境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鹏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