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553号原告魏志魁,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关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建海,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系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魏志魁诉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于建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志魁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志魁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志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志魁撤回对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于建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45元,减半收取2772.5元,由原告魏志魁负担。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佩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