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258号原告余某,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玉琴,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宋凡,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某1,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瑞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某2,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商某3,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商某1、商某2、商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倪文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松洁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