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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258号

余某与商某1、商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余某,商某1,商某2,商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258号原告余某,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玉琴,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宋凡,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某1,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瑞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某2,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商某3,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商某1、商某2、商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倪文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松洁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