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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破字第1-2号

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破字第1-2号2015年6月26日,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以公司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7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有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人民币1869.2万元,债务总额为人民币2048.2万元,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并发布公告后的法定期间内,债权人、债务人没有申请重整,债务人没有申请和解,且2015年10月12日债权人会议已通过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的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丽芳

审判员  赵紫信

审判员  尚奎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