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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行初5号

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4社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四社,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8行初5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四社,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四社。诉讼代表人陈太福,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诉讼代表人颜昌裕,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诉讼代表人姜其先,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诉讼代表人何兴明,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诉讼代表人周继华,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邓国华,系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4125-8。法定代表人罗道书,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林,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四社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2015年11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9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亚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四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四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四社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四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道观村四社负担。

审 判 长 鲁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刘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