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5930号原告程彦秋,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程少亮,男,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冯宝伶,女,195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彦秋与被告程少亮、冯宝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程彦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奉一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