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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5930号

程彦秋与程少亮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程彦秋,程少亮,冯宝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5930号原告程彦秋,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程少亮,男,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冯宝伶,女,195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彦秋与被告程少亮、冯宝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程彦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奉一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