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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323号

廖礼平与缴亦农、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礼平,缴亦农,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323号

原告:廖礼平,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新瑞,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缴亦农,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号。

法定代表人:缴亦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廖礼平与被告缴亦农、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被告缴亦农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因被告缴亦农所借款项用于被告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故2012年11月9日由被告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500万元借款的《收款收据》。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通过网银向被告缴亦农个人账户转款500万元。2013年12月10日,被告缴亦农向原告出具《借款情况说明》确认:1、2012年11月12日收到原告500万元借款;2、截至2013年12月12日应付利息195万元,2013年10月15日付利息20万元,剩余应付利息175万元未结清,本息合计675万元。3、本月分批分次归还借款本息。以上借款情况属实,承诺近期全额归还,归还最晚不超过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被告承诺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缴亦农及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催要借款,被告缴亦农及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搪塞,至今未还。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20万元;3、二被告自2015年8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每日3333.33元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被告缴亦农、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无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现众多债权人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债权,被告缴亦农、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一系列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礼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2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代理

审判员 朱 华

代理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6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