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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监10号

於常勇与喻孝明、杨仁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於常勇,喻孝明,杨仁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监10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於常勇。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喻孝明。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仁丽。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於常勇与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喻孝明、杨仁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华荣

代理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