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监10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於常勇。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喻孝明。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仁丽。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於常勇与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喻孝明、杨仁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华荣
代理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