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刑初1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末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东山路经济适用房12号2-1-1其租房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末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东山路经济适用房12号2-1-1其租房内,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经检测,李某某、戚某某尿样呈阳性。吸毒工具冰壶1个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扣押。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打电话将贩毒人员尹某某约至其租房处,公安机关将尹某某抓获,后尹某某已被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笔录、证人戚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被告人李某某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其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吸毒工具冰壶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解瑞杰
人民陪审员 林卫东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