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9号申请执行人唐子进。被执行人唐子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子进与被执行人唐子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在实地进行查看后,发现该案无具体执行内容,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调确字第614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吴明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