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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404号

刘某某与安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安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无业。被执行人安某某,个体工商户。关于刘某某与安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二、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404号案件终结执行,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维国

代理

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