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无业。被执行人安某某,个体工商户。关于刘某某与安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二、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404号案件终结执行,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维国
代理
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