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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号

长春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长春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