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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6629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卢红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卢红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66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被执行人卢红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5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卢红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红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红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卢红广(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89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