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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62号

王秉坤与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秉坤,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秉坤,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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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民初62号原告王秉坤。被告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雪山路6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10525228XN。法定代表人,杨一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峰,系秦皇岛燕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王秉坤与被告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肇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秉坤、被告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秉坤诉称,2011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594.00元,借款期限三年,自2011年5月30日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2012年3月9日,被告第二次原告借款19637.66元,借款期限三年,自2012年3月9日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原告承诺两笔借款被告可以无偿使用三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关的借据凭据。现两笔借款已经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既没有向原告说明不能按期还款的理由,也没有续办借款使用期限。原告要求被告被告一次性还清两笔借款,并从应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2015年5月30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231.66元并从应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属于燕大产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股权已全部转让给一家私企,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原告诉请借款是2011年、2012年公司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借款的来源于当年的利润奖励或绩效,被告对于这方面有异议,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有异议,如果借款合同有效,利息按原合同执行。原告王秉坤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011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6594.00元,期限3年,无利息约定;证据2、2012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9637.66元,期限3年,无利息约定。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与证据材料相一致的当庭陈述与事实相互关联,能够反映或印证本案事实,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因流动资金紧张,经双方协商,被告将发给原告的奖金转为借款。2011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36594.00元,期限三年,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2012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19637.66元,期限三年,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内无利息约定,双方也无逾期利息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项下的借款出借给被告用于生产经营,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现两笔借款已经到期,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6231.6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原告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231.66元���自应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据此,被告应自借款期满后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原告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秉坤借款本金36594.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原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秉坤借款本金19637.66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履���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原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秦皇岛燕大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肇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单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