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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612号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诉叶远招、陈肃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叶远招,陈肃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12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住所地:南安市诗山镇诗山街草埔尾,组织机构代码59786514-5。负责人苏振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德培、戴良鹏,系该支行职员。被告叶远招,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肃勇,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诉被告叶远招、陈肃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于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为526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志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丽清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