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接海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陆兵,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正达,该单位副主任被告射阳县建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接海丰与被告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村居民委员会、射阳县建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过户纠纷一案中,原告接海丰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接海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接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接海丰负担。
审 判 长 祁洪标
审 判 员 王舟捷
代理
审判员 唐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晶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