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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293号

接海丰与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村居民委员会、射阳县建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海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村居民委员会,射阳县建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接海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陆兵,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正达,该单位副主任被告射阳县建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接海丰与被告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村居民委员会、射阳县建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过户纠纷一案中,原告接海丰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接海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接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接海丰负担。

审 判 长  祁洪标

审 判 员  王舟捷

代理

审判员  唐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晶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