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许林如被执行人韩兴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005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兴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兴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韩兴国(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