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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初字第02658号

房兰松与马丙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兰松,马丙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杞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房兰松,农民。被告马丙宪(又名马丙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兰松诉被告马丙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兰松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兰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房兰松负担。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