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杞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房兰松,农民。被告马丙宪(又名马丙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兰松诉被告马丙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兰松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兰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房兰松负担。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