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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执44号之一

吕某甲申请执行吕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甲,女,1960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吕某乙,男,1962年2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吕某甲申请执行吕某乙(2016)云2324执44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吕某甲现确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楚中民一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楚中民一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文学

审判员  袁 鸿

审判员  李荣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洪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