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甲,女,1960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吕某乙,男,1962年2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吕某甲申请执行吕某乙(2016)云2324执44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吕某甲现确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楚中民一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楚中民一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文学
审判员 袁 鸿
审判员 李荣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洪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