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焕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彬,男,系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军,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6.5元,由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雪雁
审 判 员 姚建刚
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栗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