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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628-1号

李润生、李日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润生,李日保,李世雄,吴荣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6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润生,男,1934年3月6日生,瑶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李日保,男,1942年12月9日生,瑶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李世雄,男,1979年8月12日生,瑶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吴荣忠,男,1973年11月17日生,农民,住鹿寨县。李润生、李日保、李世雄与吴荣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润生、李日保、李世雄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荣忠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有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异对

书记员江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