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396号

原告章萌诉被告李俊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章萌,李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96号原告章萌,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李俊杰,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萌与被告李俊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因无法缴纳诉讼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学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佳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