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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三特字第7号

胡茄要求宣告胡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胡茄,胡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特字第7号申请人胡茄,女,汉族。被申请人胡明,男,汉族。申请人胡茄要求宣告胡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茄诉称:其兄胡明于2015年2月3日在单位复发脑出血,经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后转院至黑龙江省武警总队医院及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康复科康复治疗,于2015年7月8日回到家中。其妻子及女儿在胡明整个治疗过程中几次放弃对胡明的治疗,没有尽到抚养赡养义务,导致胡明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胡明现在卧床不能行动,无法言语,精神意识不清,喜怒无常。现请求宣告胡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胡茄系胡明之妹。经申请人胡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胡明有无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哈一专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茄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胡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新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