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王民初字第1219号

张红林与李军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红林,李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张红林。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林诉被告李军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张红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