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张红林。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林诉被告李军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张红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