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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特1号

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信用社与李子永、刘艳红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李子永,刘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特1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以下简称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关小高,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齐琰,该信用社职工。被申请人李子永,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刘艳红,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申请人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信用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

审判员高波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信用社诉称,李生元于2014年1月向齐市农村信用社借款6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李子永、刘艳红用位于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隆翰嘉园6#楼00单元01层08号(产权证号为S2011050002**)的房产作抵押。贷款到期后李生元拒绝还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申请人所抵押的房产,拍卖价款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648160.50元。被申请人李子永、刘艳红辩称,申请人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信用社起诉属实,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李生元贷款本金是60万元,利息是60319.50元,同意李子永、刘艳红名下的房子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经审查,申请人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信用社于2014年1月21日与李生元签定《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1份,约定李生元向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信用社借款60万元,李子永、刘艳红用其位于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隆翰嘉园6#楼00单元01层08号(产权证号为S2011050002**)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下哦木拍卖会上金额取得了该房屋的抵押权,现借款已到期,李生元不能偿还欠款,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信用社申请对李子永、刘艳红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其债权。李子永、刘艳红同意齐市农村信用社富区信用社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子永、刘艳红所有的坐落于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隆翰嘉园6#楼00单元01层08号(产权证号为S2011050002**)的抵押财产房屋1套,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对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60万元,利息60319.50元,共计660319.5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高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