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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共民初字第185号

何某某与李某某、魏某某离婚及返还彩礼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共民初字第185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魏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魏某某离婚及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长杨文录、

代理

审判员张伟耀、

人民陪审员张瑞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魏某某经公告传票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月3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彼此性格不合,一直未能建立和谐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进行争吵,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李某某母亲魏某某在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结婚时收取了彩礼70000元,因原告家庭困难,结婚时的所有花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因此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困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被告魏某某返还原告彩礼70000元。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被告魏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续期间,双方缺乏了解,经常因为琐事吵架,没有建立感情基础。2015年4月6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吵完架后,被告李某某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魏某某在原告何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结婚时收取彩礼66000元,“挂锁锁钱”4000元。原告何某某婚前给付被告魏某某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另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何某某的当庭陈述,证人路平证言,结婚证,QQ聊天记录,光盘,贫困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续期间,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没有建立感情基础,经常因为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魏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录

代理

审判员  张伟耀

人民陪审员  张瑞龄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权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