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379号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全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03X,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全喜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坭湾支行80×××48账户的存款4667元至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