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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财保1号

袁圣琼、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圣琼,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唐开智,胡小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财保1号申请人袁圣琼,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东、王万翔,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乡乘风村三社。投资人唐开智。被申请人唐开智,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胡小文,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

申请人袁圣琼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唐开智、胡小文发生纠纷,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价值65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X号及袁圣英、段云共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X号房屋二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圣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袁圣琼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X号房屋及案外人袁圣英、段云共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X号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唐开智、胡小文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唐开智、胡小文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零玲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