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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催1号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催1号

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电厂路3号。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慎丢失银行承兑票一份,票号:10500053/20331016,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贰月壹拾叁日,出票人为焦作市城投道路开发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41×××81,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焦作焦西支行,收款人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行为焦作建行焦东支行,收款人账号为41×××54,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拾叁日,付款行行号为105501003013,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发出公告。现因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员  韩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