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955号
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体全,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庆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枚,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隗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