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38号原告徐添福,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赖瑞杰,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金珊,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告叶丽娟,女,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徐添福与被告赖金珊、叶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添福及其委托代理人赖瑞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金珊、叶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8日,被告赖金珊因做矿产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赖金珊收到原告50000元现金后,出具了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叶丽娟在借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名,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赖金珊借款后按月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赖金珊催取借款,被告赖金珊每次都说经济困难,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赖金珊、叶丽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2年8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起诉时利息39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徐添福身份信息,赖金珊常住人口信息,赖金珊、叶丽娟婚姻登记信息;2、借款协议,借条。被告赖金珊、叶丽娟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赖金珊、叶丽娟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8日,被告赖金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叶丽娟在借款协议担保人签名栏签名,并承诺承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义务,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按月利率3%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因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遂于2015年11月30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及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徐添福身份信息,赖金珊常住人口信息,赖金珊、叶丽娟婚姻登记信息;2、借款协议,借条。
本院认为,被告赖金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赖金珊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款,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赖金珊已按月利率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3个月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赖金珊从2012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应予以支持。被告赖金珊、叶丽娟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丽娟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赖金珊、叶丽娟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赖金珊、叶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50000元给原告徐添福,并自2012年8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被告赖金珊、叶丽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明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伟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