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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217号

王翠兰与申素兰、张怀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翠兰,申素兰,张怀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农民。被执行人,申素兰,农民。被执行人,张怀玉,农民。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克武

代理

审判员  王谦成

代理

审判员  朱文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