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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626号

魏红梅与袁学志、李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魏红梅,袁学志,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626号

原告:魏红梅,女。

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刘毅,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学志,男。

被告:李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梅诉被告袁学志、李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魏红梅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红梅负担。

审判员  张全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