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626号
原告:魏红梅,女。
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刘毅,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学志,男。
被告:李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梅诉被告袁学志、李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魏红梅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红梅负担。
审判员 张全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