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字101-2号
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466号新洲成熟花园新洲公寓2601—2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犁县瑞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尉犁县宏远3区—4丘—4(孔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尉犁大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尉犁县宏远3区—4丘—3(孔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雪峰,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尉犁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尉犁县瑞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尉犁大生纺织品有限公司、徐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4701245.49元的财产,并用其房屋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为:xxx。
二、查封、冻结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为:xx。
三、查封、冻结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为: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彦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泓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