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原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某某,男,回族,1976年2月8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7日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宁DF90**号小轿车行驶至固原市区文化街泰和家园对面顺丰快递公司东侧巷道出口处时与路面隔离墩相撞,造成宁DF90**号小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海某某血样送检,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海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海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海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属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宁DF90**号小轿车行驶至固原市区文化街泰和家园对面顺丰快递公司东侧巷道出口处时与路面隔离墩相撞,造成宁DF90**号小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海某某血样送检,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海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海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及被告人海某某案发时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将被告人海某某传唤至固原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的事实;4、法医检验报告书,证明经专门机构鉴定,从案后发提取被告人海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的事实;5、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拜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饮酒后驾驶宁DF9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泰和家园对面顺丰快递公司东侧巷道出口处时与路面隔离墩相撞,造成宁DF90**号小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海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的事实;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海某某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7、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海某某的基本情况及案发时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海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彦惠
审 判 员 邵方平
人民陪审员 马彩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