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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68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与何学强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何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68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公司负责人张富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学强,男,回族,生于1970年5月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何学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学强在农业银行固原三营支行的账户62284112000*****514存款2677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屈效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