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被执行人陈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特字第000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洁(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415852.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