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78号
原告:宋珍祥,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曹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珍祥被告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珍祥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珍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珍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成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