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5民初35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徐其涛、徐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徐其涛,徐俊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5民初3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负责人:周永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云龙,该行职工。

被告:徐其涛,男,生于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徐俊梅,女,生于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诉被告徐其涛、徐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付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被告徐其涛于2011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徐俊梅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经本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其涛、徐俊梅共计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3月30日还款1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其涛、徐俊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